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推行严格的公正文明执法标准,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本条例是共和国宪法,本条例是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级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实施的行政系统内部管理,适用本条例。政府以及公共事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党和国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执法工作遵循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增强系统性、整体性、统一性,坚持标准与指引并重、预防与纠正并重、监督保障并重的原则,对行政执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纠正。法律的合理化和有效性。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部署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事项,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机关设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关法律事务,协调行政执法纠纷; (三)组织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协调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管理制度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行政职责,不得超越行政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干扰行政执法,避免增加行政执法机关负担。第二章 监督范围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的基本决策部署、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执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管,健全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督促行政执法机构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进出工作。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构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果,按照行政收费情况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的下列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执行执法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明显错误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立案、转款、扣押、异地违法执法、执法牟利、乱缴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扣押等执法不作为和作为的情况; (五)执法管理过程中有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和执法装备,是否按照规定穿着规范服装;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执法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下列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件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律审查等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 (三)行政裁量基准等规范的行政执法制度; (四)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认定、行政执法状况评价、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五)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6) 系统研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有关; (七)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相关执法管理制度; (八)其他行政执法制度。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协调同级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名录管理、案件管辖、跨领域、跨区域行政执法等争议。经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执法监察行政机构应当推动意见的处理,并按程序报镇政府决定。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基础监督、专项监督和其他监督手段。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全过程、常态化、长效监督。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考核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确认执法资格、审查执法案卷、评价执法质量和效果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经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向社会公开。the public in accordance with procedures.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并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书,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审查执法案卷,审查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是否明确,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证据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执法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评价方案和标准。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效果。评价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对企业和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代表性突出行政执法问题开展基础监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通过业务行政执法沟通诉求沟通机制、政务便民热线等渠道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研判,认定重大行政事项。基础管理可以采取名单管理、晋升管理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可以将提案、人大代表提案、政协监察提案中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结合起来。检察建议、行政复议建议等,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具体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开展专项督察,必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督察的责任部门、督察重点、开展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行政机关五、执法部门自查并说明情况; (二)磁力检查、约谈、暗访; (三)组织讨论、听证、统计、评审; (四)阅读、复印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材料; (五)约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员;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参加行政执法活动。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派出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政策解读、解答相关问题、发布典型案例。行政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普遍性、规律性的研究,总结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经验,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完善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建议。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时,强制执行儿童的行政机关必须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察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出具行政执法监察函、行政执法监察函、行政执法监察函。erent situations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discovered during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监督意见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本地区发现的问题能够纠正的,应当鼓励有关行政执法机构立即纠正。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而不履行的,行政执法监察机关可以出具行政执法监察函,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查函的要求,及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n、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执法监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第二十八条 对侦查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违法或者明显无效的行政执法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予以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第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监督函提出的意见书或者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改正的,必须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予以改正。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突出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明显不当行为的,必须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后果和纠正等因素,提出批评教育、休职教育、调离执法岗位的建议。等,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健全信息共享和举报移送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腐败行为的,按照指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举报。官员受贿、玩忽职守和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要加强与政府检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构建联合监督合力。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进入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得重复审理。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在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中,把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内容。第五章防范措施第三十五条民族团结准备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治能力和业务能力。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研究制定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标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建设。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高执法监督中的国家行政信息一体化水平,收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实现准确、高效、实时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管理水平。第三十八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将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行政监督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监督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子法。第四十一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故意扰乱行政执法监督秩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加规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关、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两个执法部门所属行政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和两个执法部门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层和上级部门负责人为主要监督员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人民地方g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由上级部门领导的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的行政执法机构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的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等制度,另行制定。由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